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建立養老個人繳費制度時未離開公有制企業
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以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時間為界。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時,參保人仍是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其之前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如其在當地建立個人繳費制度時,已離開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之前的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則不能視為視同繳費年限,不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
例如劉某某,1986年作為固定工在內地某地國有企業工作,當地1994年1月1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前離職,其1986年到離職前的工齡不予視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后離開,無論其當時是否參加養老保險,其1986年到離職前的連續工齡均可視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不能視為繳費年限的工齡
廣東省戶籍或97年年底前入深戶可補繳養老保險
對于早期離開人員不能視為繳費年限的工齡,廣東省針對本省戶籍人員采取的是個人補繳工齡時段的養老保險費的方式處理,即“買工齡”。
據了解,《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于1997年7月頒布實施,其中明確,各地要一律按照個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從1998年1月起,社會保險機構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針對離開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時,當地尚未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的深戶,即工齡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97年年底前入深戶的職工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取得本市戶籍并已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的,如在原國有或者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作為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可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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